(根據2023年7月14日《湖北省教育廳關于同意對湖北大學等26所高校章程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批復》修正)
序 言
湖北大學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的地方綜合性大學,辦學歷史溯源于1931年創辦的湖北省立教育學院,先后更名為國立湖北師范學院、湖北省教育學院、湖北省教師進修學院、湖北師范??茖W校、武漢師范??茖W校和武漢師范學院,1984年更名為湖北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職能,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立足學校實際,結合改革發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北大學(簡稱湖大),英文譯名為Hubei University(簡稱HUBU),網址為http://www.gloriousavocado.com。學校有武昌、漢口和陽邏三個校區,學校法定地址是武漢市武昌區友誼大道368號。漢口和陽邏兩個校區分別位于武漢市江岸區諶家磯街新建村1號和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平江東路630號。學??梢曅枰O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以公益性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以及終止,需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報教育部審批。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秉承“日思日睿、篤志篤行”的校訓,弘揚“自強不息、克難奮進”的“習坎”精神,以培養新時代高素質創新人才、探索科學與人文前沿問題、滿足國家和區域重大需求為己任,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能,堅持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努力建設成為學科綜合實力邁入全國一流高校行列、國際影響力顯著提升、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性大學。
第六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享有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范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調整教育資源配置等職權。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相關資源,維護良好的辦學環境。學校共建者指導和支持學校全方位深化改革,在人才培養基地、協同創新中心、各類學科平臺等有關布點和建設以及在申報教育部實施的各類人才計劃中,參照直屬高校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第七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制定學校事業發展戰略規劃、專項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及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六)依法依規處理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紀律的教職工和學生行為,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七)對舉辦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學校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依法接受社會和全體師生的監督。
第九條 學校以本科教育為基礎,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適度發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國際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豐富現代教育形式。學校依法實行學歷、學位和結業制度,對符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學業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條 學校的學科專業覆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交叉學科等學科門類。
學校持續鞏固文理基礎學科,高質量興辦師范教育,積極布局新工科、新文科,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全力培育“雙一流”突破學科,以學科建設為龍頭,引領學校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辦學活動的需要設立學科性學院、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和科研機構,根據師生生活服務保障及其他有關工作需要設置附屬單位。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二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被本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并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除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外,學生在校期間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繼續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心理健康、學業等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困難幫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滿足相應條件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學校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學生權利的行使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要求,遵循正當程序和禁止濫用原則,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的合法的權利和自由,不得對公共道德、公共利益及學校的正常秩序造成損害。
第十三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義務外,還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師愛校,勤勉學習,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資源;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對違規違紀違法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分。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學校堅持以學生為本,建立健全學生服務體系,為學生學習、生活提供必需的條件保障,并根據辦學能力不斷改善學習生活環境。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體育、文藝、勞動等活動,并提供相關條件。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包括學校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校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 在本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以及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等各類繼續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關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八條 教師除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條件和機會;
(二)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培訓等機會;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各類獎勵;
(五)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六)就職稱評審、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定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教師除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義務外,還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生權益,維護學校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為人師表,遵章守紀;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五)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學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享有和承擔與教師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教師職責的權利與義務除外。
第二十一條 學校辦學以教師為本,尊重和愛護教師的創造性活動,提供與學校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和條件保障,對為國家和學校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公開招聘教職工。根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聘任管理,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校工會、紀檢監察部門、人事部門、教師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教職工認為學校在職稱評審、職務聘任、崗位競聘、考核獎懲、工資福利、退休等方面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學校聘用的兼職教授、講座教授、訪問學者等人員,依據法律規定、學校規定及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保障教職工和學生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
(六)全面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建設,持續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七)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領導、支持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持續凈化黨內政治生態,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
(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九)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有效發揮群團組織橋梁紐帶作用。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代表黨委履行黨管教師工作的職能,統籌協調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完善學校黨委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開展工作。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其中,黨委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會方可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湖北省監察委員會駐湖北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與中國共產黨湖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依照憲法、監察法、監察法實施條例,根據湖北省監察委員會授權,履行相應監察權限。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加強教材建設與管理,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室主任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第五章 組織結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遵循《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規定,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校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校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一般為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學院主要負責人的教授,不少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學??筛鶕枰刚埿M鈱<壹坝嘘P方面學術代表擔任特邀委員,也可根據需要聘請有學術代表性的學生,擔任觀察員,列席校學術委員會,觀察員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作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校學術專門委員會、學院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兩類二級組織。按學術領域設立學科建設、科學研究、教學指導、人才與師資隊伍建設、學術道德與仲裁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校學術委員會相關職責;按學院設立院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校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領導;學院學術委員會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根據校學術委員會制定的相關規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并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事務的咨詢與決策機構,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成員由相關校領導、學位授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教學、研究人員組成,一般為25人左右的單數。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負責學位管理、評定及授予等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議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須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學科性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的有關政策;
(二)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審議學校學位授權點的增列、調整和評估有關事宜;
(四)組織實施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審核工作;
(五)審查通過學士、碩士學位授予名單;
(六)表決通過博士學位授予名單;
(七)作出撤銷違反規定所授學位的決定;
(八)審批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
(九)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的爭議和其他有關事項;
(十)完成上級部門布置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依法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一般應占全體教職工的15%左右。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并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及教職工聘任、考核和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提出。通過的決議應得到執行,因客觀原因難以執行的應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代會執委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學校為校工會和教代會執委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七條 共青團湖北大學委員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的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湖北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團委指導下的學生群眾組織,是學校聯系廣大學生的橋梁和紐帶,依法依章程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學生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并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六)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職權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實行學生校務助理參與學校事務管理制度,鼓勵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科學決策。學生校務助理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校積極為學生校務助理開展健康有益活動、參與學校治理提供保障。
第三十九條 學科性學院、機關和其他直(附)屬單位設立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履行政治責任,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五)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有效發揮群團組織橋梁紐帶作用。
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全面負責黨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行政主要負責人行使職權,參與討論和決定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學科性學院院長對本院各項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科性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根據議題需要,由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確定列席人員,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遇有重要情況經黨委書記、院長協商同意可以隨時召開。
黨政聯席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要事項要進行表決,表決可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形成決議,未到會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
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由學院黨委會會議對政治原則、政治立場和政治方向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直(附)屬單位結合實際參照執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科性學院制訂并組織實施本院發展規劃,負責內部機構的設置和運行管理,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與文化傳承創新活動,推進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資產。其他直屬學院和附屬單位參照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校深化教育評價改革,完善立德樹人體制機制,扭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堅決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學校圍繞事業發展目標加強對學科性學院、職能部門和直(附)屬單位目標的戰略引領,采取評估、考核、績效評價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管執行。通過逐步建立完備的考評體系和評價機制,充分發揮目標管理的導向功能、激勵功能和診斷功能,推動學校各項事業按照既定的發展目標穩健前行。
第六章 辦學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大力營造“教師愛教、學生樂學”的良好教風學風,建立和完善多種形式的人才培養模式,積極探索拔尖創新人才的培養途徑,著力培養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專業素質、創新素質和較強的社會服務能力與自我發展能力的人才。
第四十五條 學校大力推進“一流本科教育”,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強創新創業教育,促進學科專業交叉融合,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構建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具有地方高校特色的人才培養體系。學校不斷加強基礎能力建設,保障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積極建設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臺,推進高等教育數字化轉型。健全教育質量監控體系,對學院的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狀態等環節進行視導和評估。
第四十六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四十七條 學校營造寬松和諧的學術環境和科研氛圍,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引領下,支持廣大教師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通過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實現科技創新實力大幅躍升。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及時設立研究機構和科研平臺,落實國家、湖北省有關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積極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科研自主權。支持教師與政府及企業行業開展高水平的交流合作,鼓勵協同創新,培育和創造高水平科研成果,促進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
第四十九條 學校堅持“四個面向”,圍繞國家和湖北省戰略需求,加強有組織的科研,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大力提升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為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庫服務。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多維多元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全面準確反映成果創新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充分發揮評價機制“指揮棒”作用,引導科技人員持續提升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第五十一條 學校規范資產經營與管理及對外投資事項,大力推進科技開發及合作項目建設。鼓勵校內有關單位與校外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開展合作辦學與對口支持,共建教學實體、實習實訓和產業研究基地,聯合培養學生,實現產學研一體化。
學校鼓勵校內有關單位圍繞湖北省主導產業集群,強化校地校企合作,整合優質科研資源,組建專業性的產業技術研究院,為湖北科技強省建設提供技術研發、成果轉化、人才支持等專業服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繼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在教育全過程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五十三條 學校著力營造求真務實、克難奮進、志存高遠、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圍,構建具有荊楚特色與湖大特點的校園文化。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增強荊楚文化和校園文化的國際影響力,為推動人類文明進步作貢獻。
第七章 經費、財產和后勤
第五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收社會捐贈等多途徑經費籌措機制,積極拓展辦學經費渠道。
第五十五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會計法》《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政府會計制度》的要求,統一領導、集中管理。財務處是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經學校批準可設二級財務機構,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檢查和監督。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落實全面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十六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資產配置、采購、使用、管理、處置等制度,完善資產使用成本分擔和績效評價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字校園、智慧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為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和師生員工的學習生活與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務。
第八章 社會參與
第五十八條 校友會是由學校和校友發起并自愿組成的聯誼性組織,依據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學校多方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聯絡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資源,弘揚學校傳統,提升學校形象。學校設立校友總會,鼓勵和支持各地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等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學校關心和服務校友,為校友提供盡可能的便利。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校友、社會團體、企業和友好人士等各方面的捐贈,籌措教育事業發展基金,支持學校各項事業建設發展,增強學校辦學活力?;饡邮艿怯浌芾頇C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饡鹬鼐栀浄綄栀涃Y產的使用意愿,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遵守會計核算、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制度。
第九章 ?;?、校歌和紀念日
第六十條 學校?;瞻ㄐ撕突照?。校標是以編鐘(H型結構)、鳳凰(U型結構)、鑰匙等為整體圖形,上下兩端由“湖北大學”的中英文字體構成,編鐘兩側用“湖北大學”金文字體構成,圖形間標有學校建校年份“1931”。編鐘和鳳凰是楚文化藝術精華,代表教學和科研。教學要求嚴謹,如青銅鑄鐘;科研需要想象,如鳳凰騰飛。編鐘和鳳凰剛柔相濟,體現湖大學人的精神品質,其組合為梯形,代表知識的積累和不斷升華?;照率墙搪毠ず蛯W生佩戴的題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校歌是《湖北大學之歌》(原作詞曾騰芳,湖大集體改詞,陳國權作曲)。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校紀念日為10月3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各項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學校法制工作辦公室作為章程執行的監督機構,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報湖北省教育廳核準發布后生效。